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的认定,要同时排查主观和客观层面的法定要件,单一维度符合不能直接定案。
主观层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清楚知道自己拿好处的行为会破坏公职职务行为的廉洁不可收买属性,仍然主动想要完成收钱办事的整套流程,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状态,绝对不会构成受贿罪。
客观层面有两套并行的认定标准。第一类是直接利用自身岗位对应的公共事务管理职权,或是靠自身职务关联形成的便利条件,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这类索贿行为不需要实际为对方谋利,直接符合构罪条件。第二类是被动收下他人主动送来的财物,同时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各类利益,不管这些利益本身是正当还是非法,都不影响定性。
日常公务往来中私下收受各类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直接揣进个人腰包的,同样按照受贿罪处理。
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直接对应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的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