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三类核心要素判定,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有固定收入的主体,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固定收入。有证据证明实际收入与单位公示信息、纳税记录不一致的,法院按查明的实际收入核算。
无固定收入的主体,抚养费数额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适用前述对应比例。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人员,可参照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收入水平核算。
存在特殊情况时,前述给付比例可做适当上浮或下调。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需额外支付特殊教育支出,或父母一方身患重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大幅下降的,法院可酌情调整抚养费数额。
抚养费一般采取定期给付方式,具备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个人财物折抵抚养费。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能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可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停止给付抚养费。
原定抚养费数额无法覆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患病、上学的实际支出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