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责任承担有明确规则。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背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举债方个人债务。债权人能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共同债务优先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的部分,清偿方案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夫妻双方关于共同债务清偿的约定,仅对夫妻二人产生内部约束力。债权人不受该约定约束,有权向夫妻任意一方主张全额债权。实际承担全额清偿责任的一方,可依据双方约定的内容,向另一方追偿对应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