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信用卡诈骗里的“信用卡”存在认知误区,觉得只有能透支的卡片才算刑法层面的信用卡。实际上按照我国刑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刑法定义下的信用卡范围,覆盖所有由商业银行或是正规持牌金融机构发行,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任意一项或多项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和日常金融消费语境里特指可透支贷记卡的狭义信用卡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大家熟知的贷记卡也就是普通透支信用卡,还有需要提前缴存备用金,满足条件才能小额透支的准贷记卡,都属于刑法定义下信用卡的覆盖范畴,除此之外大家平时用的各类储蓄卡,包括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这类完全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只要具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支付其中任意一项功能,也全部被纳入刑法信用卡诈骗条款的规制范围。
日常如果捡到他人放在ATM机里没退出来的储蓄卡直接取走钱款,或是用假身份信息骗领他人名下的储蓄卡之后盗刷使用,这类行为不会被按照普通的盗窃或者侵占类财产犯罪处理,会直接被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样的规则设计,本质上是为了覆盖所有利用各类银行卡实施的侵财诈骗行为,全维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也给普通群众的银行卡内财产安全设置了更稳固的法律防护网。大家平时也要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各类银行卡,不要随意转借他人,丢失之后第一时间办理挂失手续,避免自身财产受损还莫名卷入违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