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误以为家暴必须打出明显伤痕才能认定,实际上现行法律早已跳出伤情单一判定标准,只要存在符合法定情形的肢体攻击,哪怕完全没伤,也可能被认定为家暴。
普通家庭争执里偶然发生的轻微推搡拉扯,没有造成任何身体不适或是心理冲击的,一般不会直接认定为家暴,但这种肢体接触本身已经违反反家庭暴力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不当的过激行为。
如果是多次主动动手,哪怕每次都没造成外伤,比如反复扇耳光,强行按压限制行动,同时伴随言语威胁,让受害人长期处于恐惧焦虑状态,这类行为哪怕没有伤情鉴定佐证,也完全符合家暴的认定标准。
警方和法院判定这类无伤情家暴时,会重点核对三个维度的事实,一是动手的次数和主观意图,区分偶然过失碰擦和主动发起的攻击行为,二是受害人的实际精神状态,是否因对方的肢体攻击产生不敢反抗的心理压制,三是留存的相关佐证材料,比如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居委会的调解笔录,能够还原冲突过程的录音录像,知晓情况的邻居亲友证言,还有心理就诊的相关记录。
遭遇这类肢体攻击哪怕没有受伤,第一时间报警是最稳妥的处理方式。警方出具的告诫书本身就是后续维权的核心证据,后续如果要走离婚程序或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提供伤情证明,只要把此前收集的各类能还原行为过程的材料提交,法院会依法综合认定家暴事实。
如果肢体接触是为了抵御对方正在实施的暴力攻击,采取的必要防卫举措,不会被认定为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