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法定核心权益。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材料范围涵盖诉讼文书、各类证据材料,用于全面掌握案件相关情况。
辩护律师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提出会见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整体时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会见过程不受监听。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向前述主体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需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同时取得前述相关人员的同意。
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范畴包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定措施类型。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提交对应意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向人民法院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有权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围绕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对应意见,为被告人开展辩护工作。
针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相关人员提出申诉、控告。
特定条件下辩护律师可行使拒绝辩护权,触发情形包括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在执业过程中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