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三通知,商标持有的一方要先盯着国知局给出的指定时限,不要踩点甚至超期提交材料,手里的使用证据得精准覆盖撤三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区间,所有使用行为都得落在商标当初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如果这段时间确实没怎么用这个商标,也不用慌乱,只要能拿出对应的客观佐证就行,比如突发的不可抗灾害导致经营停摆,或是当地出台的行业政策性限制没法正常开展相关业务,又或是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没人顾得上运营商标,这些都能算作合规的正当不使用理由。要是既拿不出有效真实的使用痕迹,又说不出合理的客观缘由,手里的注册商标就会被直接撤销。
要是收到国知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心里不服,不用直接走司法程序,自拿到通知的当天开始算十五天内,就能向国知局递交复审申请,把新收集到的使用佐证跟着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要是复审给出的结果还是不符合自身预期,不用反复走行政复核流程,自拿到复审决定书的当天起三十天内,直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行政起诉材料就行。
发起撤三申请的一方,后续如果商标持有人提起复审或是行政诉讼,要主动梳理对方提交的各类使用材料细节,找出其中不合规的点,比如相关证据是后期伪造的,使用场景根本没落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实际使用商标的主体和商标注册人没有合法的授权关联,把这些细节整理成书面意见提交,就能有效支撑自身的撤三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