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提及的学费,指向子女接受教育产生的专属费用。认定该项费用需结合子女所处教育阶段与实际产生的支出综合判断。
法定覆盖的常规费用部分,核心是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相关支出。覆盖的教育阶段包含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以及合理范围内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费、杂费。择校费、赞助费这类不属于常规必要支出的项目,必须经过离婚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纳入需共同承担的学费范畴。未经过对方事先同意就支出的该类费用,另一方有权拒绝承担对应的给付义务。
离婚协议约定的学费,本身属于抚养费项下的教育费组成部分。此前约定的常规抚养费如果已经明确包含教育费,非特殊情况无需额外单独支付学费。只有出现大额教育类支出,已经明显超出常规抚养费的常规覆盖范围时,相关费用才需要双方按照此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摊。
离婚协议里已经明确单独约定学费相关内容的,直接按照双方书面约定的内容执行。协议未对学费相关内容做出明确约定的,直接按照法律划定的必要教育费用标准处理。
出现教育费用相关纠纷时,主张权益的一方需要提交学费支付票据、子女所处教育阶段的相关证明材料。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