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标注往来款用途的转账,不单独作为认定款项性质的唯一依据,需结合对应事实和证据依法处理。
可以拿出对应证据,直接证明转账背后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该关系包括借贷、货款、劳务报酬、赠与等不同类型。比如原告持有借条、能对应上时间的聊天记录,足以佐证款项属于借款,即便转账没做任何备注,法院也会按照对应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结合全案事实判决支持还款诉请或者驳回原告诉求。
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款项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时,被告可以提出案涉款项属于不当得利的抗辩。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补充提交证据,证明自己转出案涉款项具备合法依据。原告拿不出对应佐证材料的,大概率会因证据不足承担败诉后果。
被告提出案涉转账是原告用于偿还双方之前的其他借款或者旧有债务的,举证责任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拿出有效证据完成举证之后,原告仍要针对自己主张的法律关系继续提交证据,完成举证义务。
法院认定这类转账的款项性质,不会仅以转账页面的备注内容作为唯一判定标准。法院会全面核查在案的转账记录、双方此前的沟通记录、两人过往的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等要素,最终查实转账发生的真实原因。
日常转账操作时,直接在转账备注栏标注清楚对应款项的实际用途。可以从源头减少后续产生纠纷时的举证障碍。纠纷实际发生后,第一时间梳理收集对应时段的聊天记录、完整的通话录音、知晓相关事实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等材料,辅助佐证自己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真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