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该限制。孕妇可主动提出协议离婚,相关办理流程按以下内容执行。
夫妻双方需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含胎儿出生后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探望权安排)、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内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上述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双方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已签署的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直接向该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此前的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期间未到场提出领证申请的,直接视为自动撤回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核查确认双方确属自愿离婚,且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全部事项达成一致约定,当场完成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即时正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