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容易把草地承包经营权和普通的家庭财物混为一谈,其实这类权利的分割不能一概而论,得结合它的取得时间、承包方式等细节,对照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判断。
如果这片草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就以个人名义办好手续、拿到手的,那它本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不能要求直接分走这个承包经营权本身。但两个人结婚过日子的这段时间里,靠打理这片草地种牧草、搞养殖、收流转费赚来的所有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有权要求平分这部分收益的。
要是承包经营权是婚后才拿到的,情况就会复杂一点,得先看当初是用什么方式承包的。要是走的是家庭承包的常规方式,哪怕承包合同上只签了夫妻其中一个人的名字,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家庭承包的收益本来就归所有家庭成员共有,婚内靠这块草地赚的钱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正常分割。但草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村集体里的农户,要是另一方的户口没迁过来,不属于这个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没办法直接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承包权证上、分走一块草地的经营权,只能主张分割对应的经营收益。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这类市场化的方式拿到的草地承包权,当初付的承包费用的是夫妻婚后攒的共同钱,那这个承包经营权连同后续产生的所有经营收益,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的时候,法院一般会结合草地剩下的承包期限、当下的实际经营状况来判定,通常会让实际接手经营的一方继续保留全部承包经营权,再按市价给另一方一笔对应的补偿。
处理这类分割的时候,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硬性要求,就是必须严格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里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专门规定,不能因为女方户口可能还在原籍、平时主要操持家务没直接下地经营,就损害她本该拿到的相关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