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房产保全的法定前提为,出现对方转移、隐匿、毁损房产,可能导致后续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紧急情形。
提交申请的受理主体为房产所在地,或是当前已受理该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提交的材料包含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对应房产的线索材料,线索材料可以是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办理保全担保需区分不同阶段,走诉前保全流程的,必须提交和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
走诉中保全流程的,由法院结合实际案情判断是否需要提交担保。
担保可选择的形式包括缴纳保证金、用自有房产抵押、出具保险公司保函。
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核实属于紧急情形的,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出具保全裁定。
裁定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会第一时间告知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房产办理查封、冻结登记手续,直接限制房产后续办理转让、抵押这类处分性质的操作。
走诉前保全流程的申请人,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当日起算的三十天内,正式提起离婚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超出该时限未推进后续流程的,法院会直接解除保全措施。
房产被保全的整个周期内,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受限制,仅禁止一切处分行为。
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出现错误,给房产对应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由申请人全额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