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诉讼费的常规负担规则,是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可除外。
相关内容的法律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涉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形,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依据各主体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确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
胜诉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未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未获支持的对应部分诉求产生的诉讼费,由该胜诉方自行承担。
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原告方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的,诉讼费减半收取。该类情形下,诉讼费负担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作出裁定。
离婚类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直接对应胜诉败诉结果。法院结合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诉讼费分担比例。
所有情形下的诉讼费最终负担结果,均由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出具的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