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检察院出具的不批准逮捕书面通知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要做的事,就是立刻解除被羁押人员的拘留状态,没有任何协商拖延的空间。如果案件还需要继续推进后续调查,同时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的适用标准,办案单位可以走法定流程更换强制措施种类,做完全部手续之后要把执行情况同步告知出具不批捕决定的检察机关。
如果公安机关经过核查,认为这一份不批捕的决定确实存在事实认定或是法律适用层面的偏差,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同级检察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要是复议之后的结果依旧没能获得办案单位认可,还可以向更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提交复核申请,整个申请救济的过程里,之前收到不批捕决定后该放人的动作绝对不能停下来,不能以申请复议复核为借口继续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很多人会把不批准逮捕等同于案件彻底了结,这种认知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批捕只是当前阶段不符合羁押的法定要求,案件的侦查程序依然在正常推进,公安机关要对照检察机关附随的补充侦查提纲,逐项补齐缺失的证据材料。后续如果新收集到的证据足够证实存在犯罪事实,完全满足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单位可以重新整理材料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整个全流程的每一步操作都要卡在法律明确划定的时间界限内,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各项法定诉讼权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