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没有生活不能自理人的抚养权概念。相关权益对应的是监护权,或是扶养义务的归属,处理规则需结合该人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划分。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监护义务按法定顺序落实。
近亲属范围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可直接担任监护人。
没有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的情况下,其他自愿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或组织,经该人员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后,可成为合法监护人。
针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不存在监护权归属的认定流程。其配偶基于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承担法定扶养义务。扶养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按期给付扶养费。
如补充提供该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民事行为能力判定结果、近亲属实际情况等材料,可匹配对应的精准法律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