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筹备协议离婚时都会纠结要不要先把离婚协议书拿去办公证,甚至误以为没经过公证的协议签了也不算数,这其实是对相关法律规则的典型误解。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应的规则,离婚协议书本身是夫妻二人协商一致后,针对孩子由谁照料抚养、共有财产怎么划分、对外欠的钱谁来承担这些核心事项敲定的书面约定,它的生效从来不以公证作为前置要求。
能让这份协议产生实打实法律约束力的核心要素只有三个,所有内容完全是两个人自愿商量出来没有半点逼迫诱导,所有条款都不碰法律明确禁止的红线,两个人已经正式到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申请,度过冷静期后顺利完成登记拿到离婚证。
不少人主动选择办公证,本质是想强化这份协议的证明力度,后续哪怕有人突然跳出来主张当初签协议时是被蒙骗或者被逼着签字,经过公证的文书也能更顺畅地佐证当初签署行为的自愿真实,仅此而已,公证本身不会改变协议的生效节点。
要是两个人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哪怕特意跑了公证处走完所有公证流程,只要始终没去办离婚登记,这份协议就完全没发生法律效力,任意一方随时都能反悔不认。真的顺利办完离婚登记之后,要是确实有实打实的证据能证明当初签财产分割相关条款时遭遇了欺诈或者胁迫,也可以在拿到离婚证之后的一年时间里,向法院提起诉求要求撤销对应的财产分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