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相关条文明确,男方婚前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且房产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该房产一般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
婚后存在夫妻共同还贷情形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对应解释条款执行。共同还贷支付的全部款项,以及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登记的男方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补偿款。
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行为视为男方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该房产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时双方可先就分割方案自行协商。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当前实际状况、双方权益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