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及一方父母出钱在村里盖的房子,不能直接按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一刀切判定。
首先看最明确的情形,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自家子女名下,同时父母当初有明确书面或可佐证的约定,说明这套房只赠与自己的子女,那这套房就完全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
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两个人名下,或者父母当初出钱盖房时,没有留下任何明确约定说明只赠与己方子女,这套房就会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般遵循均等原则,同时会优先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或是婚姻关系里的无过错方。
要是父母只是出了部分建房资金,剩下的钱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夫妻俩还全程参与了建房施工、后续共同偿还建房相关欠款,这套房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那部分出资,不管事后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还是夫妻的共同借款,都不改变房屋本身的权属,只会在最终划分份额时,结合之前的出资贡献适当调整比例。
还要注意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只归本集体内部成员享有,分割这类房屋时必须符合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让非本集体的成员拿到这套农房的所有权,避免后续出现权属无效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