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审理期间,被告未到庭的,法院按对应实际情形处理后作出裁判。
对应被告收到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情况,法院可启动缺席判决程序。
被告未经法庭许可,庭审中途自行退出的,法院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
法院审理此类缺席案件,以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为事实认定依据。
证据可明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前述情形的,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对应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情况,法院依法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公告法定期间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参与诉讼的,法院缺席完成全部审理程序后作出裁判。
缺席判决不直接等同于法院全部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
法院对在案全部证据做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再就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归属、共同财产分割等各项诉求作出判定。
被告确有特殊客观情况无法到庭参与诉讼的,需提前向受理法院提交本人出具的书面意见。
书面意见经法院审核许可后,被告可不出庭参与庭审。
所有裁判结论以法院最终作出的生效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