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涉及的特殊费用,涵盖三类常见款项。一类是超出日常标准的非常规大额支出,一类是附条件的赠与财物,一类是和一方个人债务产生混同的费用。法院裁判该类纠纷的直接依据,为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对应司法解释中明确的公平分担、区分债务边界规则。
涉及大额共同支出的追偿,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私自对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提供资助,或是私自开展大额投资、无正当理由挥霍共同财产,对应的款项会被认定为个人不合理开支。离婚程序中权益受损的一方,可以要求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抵扣对应金额。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结合在案的转账记录、对应消费凭证,酌情确定具体的返还比例。
彩礼、相关首饰等附条件赠与款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或是婚前给付彩礼直接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该困难的判定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离婚时给付方提出返还主张的,法院会结合实际婚姻存续时长、双方是否生育子女、各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程度,判决对应款项部分返还或者全部返还。被认定为个人专用物品的首饰,归属物品使用人个人所有,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涉及虚构债务或恶意债务的处置,夫妻一方伪造共同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合法财产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判决伪造债务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对应财产。离婚手续办结后,另一方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被隐匿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婚后以个人名义负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且相关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由举债人自行承担清偿责任。
所有针对特殊费用的相关主张,都需要提交完整的资金流水、支出凭证作为佐证材料。没有合法有效证据支撑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