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证明自身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证明借贷关系客观存在的相关材料,该类为核心证据。包含借据、欠条、还款承诺书等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书面文件,也包含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收据、付款凭证等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可补充提供取现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予以佐证。
支撑诉讼请求金额计算的相关材料。需提供对应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清单,列明本金余额、利息计算方式及起止时间等内容。案件涉及担保、抵押或保证人的,需同步提交相应的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保证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所有提交的证据需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各证据之间内容衔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于对应主张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