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梳理大量离婚纠纷的实际审理情况就能发现,起诉离婚的频次要求从来没有统一的硬性标尺,完全要结合每对夫妻的实际处境灵活判定。
2、当婚姻关系里的被告是现役军人,本身没有任何重大过错行为时,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申请的,必须征得军人的明确同意。这种特殊保护规则适用的场景下,哪怕反复多次提交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大概率也不会直接准许解除婚姻关系。
3、排除军婚的特殊约束场景,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如果没有足够材料能证明夫妻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直接判离的情况,比如婚内和他人登记结婚、长期和婚外异性共同居住、日常存在严重肢体暴力、长期遗弃虐待家庭成员、两人因为感情彻底分开连续居住满两年等情形,同时另一方态度坚决表示不愿离婚,法院的常规处理方式是判决不予解除婚姻关系。这份判决正式生效满六个月之后,原告才可以再次提交离婚起诉,第二次起诉时,审判人员通常会结合此前的诉讼过程,认定双方已经没有挽回的可能,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直接出具准予离婚的判决。当然也有少数特殊例外情况,比如诉讼阶段另一方完全失去联络、下落不明,或是存在其他客观阻碍查明婚姻真实状态的情形,整个离婚流程可能需要原告第三次甚至更多次提交诉讼才能走完。
4、只要能拿出扎实完整的证据,坐实夫妻之间确实存在前述法律列明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节,哪怕是第一次向法院起诉,也完全可以直接拿到离婚判决,根本不用反复多次走诉讼流程。从行业长期观察来看,未来这类案件的审理会越来越看重实质性的感情破裂事实核查,不再简单以起诉次数作为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核心参照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