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针对裁定的抗诉期限为五日,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出再审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时间为三个月,审查后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以上内容均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确定,属于各类抗诉程序的法定时间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