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所有涉诉相关安排都要优先遵循企业破产法的特殊规则,直接改变普通诉讼的常规管辖与执行逻辑。
所有针对这家破产企业的新起诉、仲裁申请,都只能提交给当初受理破产申请的那家法院。之前已经在其他普通法院开庭审理还没出结果的同类案件,必须全部移送到该破产受理法院统一处理。
原本正在推进的未结诉讼、仲裁流程,会先暂停下来,等破产管理人完整接管完企业的全部资产资料之后,再恢复后续的庭审、文书送达等程序。
后续所有涉破产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都由破产管理人代表企业出面参与。只要相关操作符合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不会损害任何主体的合法债权权益,管理人可以直接自主作出认诺、和解、主动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这类实体处分动作。
进入重整阶段后,任何债权人都不能再单独申请执行破产企业的专属财产,所有已经确认的债权,都必须统一在重整框架内申报,按既定清偿规则集体分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