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离婚后被追讨前夫婚内债务的情况,首先要做的不是直接掏钱还款,而是先厘清这笔债务到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男方的个人债务,对应的判断标准可以直接参照民法典相关条款。
如果这笔钱是男方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以他自己的名义借的,而且借款数额明显超出了普通家庭日常过日子的合理开销范围,同时放款的债权人拿不出实打实的证据,证明这笔钱最终用在了夫妻俩的共同生活里、用在了两人一起做的经营项目里,或者当初借钱的时候你也明确点头同意过,那这笔钱就妥妥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你完全没有义务帮忙偿还。
要是最终经过核对,这笔债务确实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的时候原本就该两个人一起把钱还清。如果夫妻俩当时的共同财产凑起来都不够覆盖欠款,或是两人早有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这笔债可以先由两个人私下商量各自要承担的份额,商量不到一块去的话,再由法院来判决划分。
这里还要特别提醒一个很多人容易踩的坑,哪怕你们离婚时已经把所有财产都分割清楚,甚至说好所有债务都由男方一人承担,放款的债权人依旧有权利找你们夫妻俩任意一方追讨全部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你们的离婚财产约定就直接失去向你追责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