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背负执行义务的人员,会钻亲属私人账户的空子,把本该用来履行判决的财产转到父母名下的银行卡里,日常还全程掌控这张卡的收支,试图躲掉该还的钱。遇到这类情况,债权人不用局限于查债务人名下的资产,完全可以循着资金流向固定相关线索。
平时可以多留意和债务往来相关的聊天记录,还有每笔资金转出转入的对应痕迹,把不同时段的银行流水、日常消费的交易小票整理到一起,重点核对每笔款项进到这张父母名下的卡里之后,是不是短时间内就被债务人转去其他账户或者直接取现,卡内的收支明细是不是几乎全是债务人个人的生意往来、日常开销,没有和父母养老、日常消费相关的痕迹。
带着这些初步整理的材料,直接向负责案件的执行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调取这张银行卡全部时段的交易明细,确认债务人确实是靠这张卡藏起来本该用来履行判决的财产,就符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认定标准。
要是查证老人明知道孩子欠着钱要履行判决,还主动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对方用来转走隐匿财产,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老人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要求他在协助转移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对应责任。法院查实相关行为后,可以直接对躲债的债务人处以罚款或者司法拘留,情节达到法定标准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查实债务人是直接把自己名下的财产无偿转到这张父母的银行卡里,完全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直接判定这类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相应的资金可以直接划扣用来履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