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争夺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总会下意识把父亲有没有新交往对象当成关键评判标尺,实际上这种认知完全不符合现行法律逻辑。孩子父亲的个人情感状况本身,并不会直接成为剥夺或者加持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所有判定的核心标尺始终围绕怎么选对两岁以上孩子的成长最有利来设置。男方不管当前有没有新的交往对象,都完全有合法权利去主动争取直接抚养孩子的资格,不用被这类外界无关因素绑住手脚。
针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当父母双方都明确提出要直接抚养孩子时,法院会优先考量几类法定情形。其中包括其中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是遭遇意外、疾病彻底失去了再生育的能力。还有孩子长期固定跟随某一方生活,贸然改变现有的居住学习环境,会直接对孩子的作息状态、心理适应造成明显负面影响。或是一方没有其他的亲生子女,另一方还养育有其他孩子,以及一方的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更有利,另一方却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是存在赌博酗酒这类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完全不适合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情况。
男方争取抚养权时不用纠结隐瞒新交往对象的行踪,完全可以把核心举证精力放在贴合法定优先条件的事实上。可以整理出长期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日常记录,证明孩子从小就熟悉当前的生活节奏,也可以拿出自己近半年的银行流水、学区房居住证明,佐证自己能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和优质的教育资源,还可以收集女方长期疏于照料孩子的相关凭证。要是新交往的对象已经和孩子相处许久,双方相处融洽没有任何矛盾排斥,还能把相关日常互动的影像材料提交,进一步证明重组后的家庭氛围能给孩子更多照料。如果新的交往状态反而让家庭频繁出现纠纷混乱,就要尽量把相关不稳定因素提前理顺,再启动抚养权的协商或是诉讼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