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四类离婚赔偿的法定情形,符合对应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法主张相关权益。
对应情形如下:
重婚。具体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与他人同居。具体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实施家庭暴力。具体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具体指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肉体摧残,或对年老、年幼、患病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仅限无过错方。双方均存在上述过错情形,任意一方或双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请求需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时,可单独就此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