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及婚后继承取得的基金分割,需要先确认该继承所得权利的法律属性,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两类情况处理。
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明确指定该基金仅由夫妻一方继承所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该基金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该基金直接归继承一方所有,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不存在遗嘱明确指定该基金仅归一方所有的情形,或遗嘱内容未提及该基金仅归属夫妻其中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该婚后继承取得的基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就该基金分割先行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按协商结果执行。
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意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时结合基金来源、双方对该财产的贡献度、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该继承基金的行为,法院处理时可对该过错方依法判决少分或不分对应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