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的分割判定,需结合股份性质、取得时间、来源、法律规定及当地政策综合确定。
先核实股份基础信息。
农村股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则配置,带有身份依附属性。
婚前一方已经取得的股份,归属持证方个人所有,离婚时不纳入分割范围。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份,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步核查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股份是否允许向非集体成员流转。
参照对应的分割规则推进处理。
夫妻双方提前就股份分割形成书面协议的,直接按协议内容执行。
双方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事先约定的,可直接划分各自持有的股份份额。
持证人配偶不属于本集体成员的,不直接判决股份向非成员方过户,由持证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折价补偿,补偿金额参考股份实际价值、过往分红情况核算。
股份是集体组织基于一方整体家庭身份配置的,先剥离其他家庭成员的对应份额,仅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开展分割。
执行过程中需注意相关约束条件。
分割全程不得违反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约定,章程对股份转让、分割设有限制条款的,优先适用章程内容。
双方针对股份价值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份实际价值进行专业评估。
当事人可先结合本地政策和股份所属章程内容自行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申请,由法院结合全部事实情况出具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