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不当得利是普通债权,不当得利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源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承袭罗马法,规定了非债清偿,将不当得利视为准契约。德国民法典正式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也对不当得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实,罗马法中并没有概括“不当得利”的概念,而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每个损人利己的现象规定了具体的诉权以资保护。罗马法中把不当得利分为无因的不当得利和具有不法原因的不当得利。其中把不当得利分为:
①无债清偿返还;
②一方给付以取得对方的给付为目的,而对方却未履行给付的返还诉;
③不道德的返还诉;
④不法的返还诉;(5)无因返还诉或“不当得利诉”。[5]现代的不当得利一般分为给付型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大类,当然也有基于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不当得利的分法。[6]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又包括的情形如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给付目的未达到,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等。由给付以外的事由所发生的不当得利的情形,包括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法律规定等。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古罗马法的规定与现代法上的规定大致相同,包括:
①一方获得利益;
②他方受有损失;
③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通说认为属直接因果关系)[6];
④没有合法的根据,不当得利与人的意志无关,属于一种事件。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回复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利益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