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而其权利所有人则对他所有的知识产权享有质押权。而质权登记就是行使质押权。[2]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题编辑
根据《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国家版权局于1996年9月23日颁布实施了《合同登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的概念、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对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办理合同登记的手续、需要提供的文件、合同变更登记、撤销及注销等内容作出了尽可能详尽的规定。《办法》的出台无疑解决了实践中合同登记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合同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践中,为确保合同生效,发挥合同登记应有的效应,更好地保护质权人的合法利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关于合同生效日期
前文已提到,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两条规定中均已提到,权利质押需要履行登记手续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据上述规定,《办法》第三条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合同自《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在实践中,相关当事人应注意《办法》与《担保法》的规定在语言表达上有些微差别,当登记日期与登记证颁发之日期不是同一天时,如何确认合同是否生效是当事人关注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