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新规解读①”中对新规做了一个总体介绍,并分析了新规前两章的内容。本次带来的是对新规第三章“立案、撤案”的解读,本章是新规修改的一个亮点,对于律师办案有重要指导意义,值得详加研究!因此本文篇幅也略长。
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本条系新增,旨在强调案件受理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受案标准。
长久以来,经侦报案难、受案不规范的问题各地都存在,最常见的答复就是“你这是民事经济纠纷,不是经济犯罪案件,要去法院起诉去”、“这不是我们管辖的范围,我们不受理的”。本条款对于这一现象的解决有积极意义,条文明确规定,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都应当接受并登记,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只要报案、控告明确要求追究相关主体刑事责任的,经侦部门按照这一规定就应当受理登记。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本条是在旧版《规定》第6条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规定了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立案审查的期限。
1、对一般公众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立案审查期限为:
7日+23日(重大、疑难、复杂线索,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30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跨区域性,上一级公安负责人批准)。
2、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书面通知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
3、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