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如果属于可以收集和补充证据的情形,复议机关的行为合法。
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因此,在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具有自行决定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收集和调查证据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要求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2)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证人和鉴定人。
(3)向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4)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由复议机构指定鉴定部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