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黄州市行政复议委员审理的相关流程
黄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的审议程序,提高审议效率,根据《黄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召开案审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案审会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规则有关规定,决定案审会参会人员,并指定一名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担任主持人。
第四条 案审会由案审组和其他参会人员组成。案审组负责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提出拟决意见。其他参会人员辅助案审组审议案件,包括案件承办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会的人员。
第五条 案审组的委员数应为5至11人的单数,且必须包括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审议以区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时,该工作部门的常任委员必须参加旁听。
第六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应由较多的单数委员组成的案审组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二)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
(三)涉及公共利益;
(四)社会影响较大;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
(六)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案审会召开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并向参会的委员送交案件材料。
第八条 参会委员应准时参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前2天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说明,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前及时调整参会委员。
请求委托代理人参会的,经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并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以区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该工作部门的委员不得参加行政复议案审组。
被选定的参会委员有《黄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核,认为成立的,应当批准并及时增补委员参会。
第十条 经提前报请案审会主持人批准,可以允许有关人员列席案审会。
第十一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案审组各委员发表意见;
(三)主持人归纳总结意见,并提出初步意见;
(四)案审组各委员填写《案审会委员案审意见表》,进行票决;
(五)会议记录人统计票决情况;
(六)主持人根据票决情况和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拟决意见;
(七)案审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在案审会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交证据情况;
(三)案件存在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一次案审会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四条 案审会召开前三日以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前,申请人可以与被申请人、第三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十五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案审会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结束后继续审议。
听证按照《湖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规定举行。必要时,案审会主持人可以指定参会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六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多数意见为拟决意见。没有多数意见的,由案审会主持人根据实际表决情况确定拟决意见。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5年3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