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可见,撤同复议申请并不是申请人随意的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只有申请人才有权撤回复议申请
作为被申清人的行政机关、其他除法定代理人和经申请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外的复议参加人,都无权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2.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出于自愿
要求撤回复议申请,这是申请人处分其复议请求权的行为,我前段时间到事业单位工作,现在回来地方都不明白想了解一下,行政复议撤回的理由是什么?必须是自愿的,而不是出于某种压力或者顾虑,任何人(尤其是被申请人)不得强迫或者动员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