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客观形态。为了达到行政职权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人作为承受对象,这样的人称为行政相对人。
(2) 申请人是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形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4)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5)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6)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