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年日出生,市职工,住市区路号院,联系电话:被告:(市区住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年×月×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万元及利息×元的民事行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万元及利息×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签订农信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以需要审查资料为由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项。××年×月×日,被告工作人员到原告单位向原告索要该×万元及利息,原告因还没有借到该×万元,故当场明确却拒绝偿还。××年×月×日、××年×月×日等,被告工作人员又多次到原告单位向原告索要该×万元及利息,并且找原告单位领导,到原告单位闹事,给原告名誉造成极坏的影响。并且被告也向区公安局控告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员工迫于不能正常工作、由此可能被单位开除、被媒体曝光及可能被牵连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及被告的胁迫,故于××年×月×日被迫向被告交了×万元利息,×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刑公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材料证明原告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原告认为,×年×月×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万元及利息是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被胁迫行为,且被告占有这×万元及利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原告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