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料。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料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