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均明确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定行政救济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受理审查并做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争议行为作出机关的上级机关,因此,行政复议究其本质是一种“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正因为行政复议的这一实质,决定了行政复议活动相比行政诉讼具有了如下特点:
(1)监督的全面性:因为复议机关是被申请机关的上级机关,因此,复议机关有权对被申请机关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而不是像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样,只能在《行政诉讼法》授权范围内对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这是复议相比诉讼的优越性;
(2)监督的有限性:尽管可以对被申请机关进行全面监督,但行政复议本质上仍旧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复议制度的这种先天不足因其有悖“自己不能为自己法官”的法治原理,所以不能成为法治社会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途径,也正因如此,《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复议决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外,都不是终局的,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原则上都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