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理是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复议程序的核心。
(1)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以书面审查的方式为主,行政复议法书面审理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审查的期限,指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到作出复议决定为止的期限。依《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期限为60日。
(3)证据制度。
①复议中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②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享有查证权;
③被申请人不得在复议期间自行向申请人和证人取征。
(4)审理的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受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行政复议制度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显著特点。
(5)关于撤回申请。《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就是说撤回申请的申请权在相对人,而决定权则在复议机关。撤回申请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