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进 行审查,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属于其他机关受理 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对不按以上规定告知申 请人的即为受理。
一、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申请
1、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处罚、 收容教育、 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该处罚或实施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法制部门提出 申请。公安法制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 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对受理和不受 理的告知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2、法制部门受理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 以及调卷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以及调 卷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向受理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移送卷宗、 有关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3、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案件承办单位在收到听证申请后三日 内将卷宗及有关材料移送本机关法制部门, 由法制部门审核并主持听证。
4、法制部门受理复议申请后在收到被申请人移送的卷宗,有关证 据材料及书面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时间不移送卷宗,有关证据材料、书面答复 又说不出正当理由, 受理申请复议机关视为无证据一律将案件撤销,由 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申请人承担。
6、受理复议申请一律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