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最高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从该复函中也可以看出,精神损害也包含在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理应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