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值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力,即在申请专利时,各缔约国要互相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当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再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日期。其主要意义是: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上述的一定期限,称为优先权期限,上述的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