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归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即其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利益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我国实体法和诉讼法都没有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对于取得利益‘有无法律上的原因’由哪一方负举证责任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诸多探讨。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就需要考虑是否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以上是对不当得利由谁举证责任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你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