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甲第一次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其应当举证证明与乙存在借贷关系,但其不能提供借条等证据。考虑到两人的实际关系,仅凭转账记录难以认定该笔钱款就是借款,故甲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第二次,甲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甲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乙存在借贷关系,故想要把乙收取的3万元作为不当利益,以此降低自己的举证责任。以不当得利起诉,虽然不需要证明其与乙存在借贷关系,但是作为主动支付钱款的一方,其仍然应当举证证明乙收取钱款不存在“合法根据”。实际上,甲把这比钱款说成是借款,恰恰证明了乙收款是有根据的。故法院最终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