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3年12月16日通过)第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对已经支付的利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经审理认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不予支持”,对该条的适用前提应理解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就某笔借款本息已全部实际履行完毕而由借款人作为原告起诉的,不当得利算民间借贷法院不予支持的是以不当得利为由已全部实际履行完毕的行为。本案中阮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借贷并没有全部实际履行完毕、结清本息,而是于2014年9月26日进行了换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