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刑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二、违反拘役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回家的情况
1、
首先,这种做法违背了刑法的规定。为体现国家对拘役的宽大政策,《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而司法实践中的上述现象显然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2、
其次,这种做法与当前倡导司法文明的精神相悖。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中最轻的一种,是惩罚和教育改造轻微犯罪分子的一种有效刑罚方法。在倡导司法文明进程中,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更注重于教育改造。而实践中有利于教育改造的这种法律规定却没有得到适用,显然与当前倡导司法文明的进程相左。
3、
最后,这种做法不利于服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可使其回家处理一些亟待处理的事务,家属可对其进行有益的教育,从而使其安心服刑,有利于其更好地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