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怎样处理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我倾向于认为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告应当对三个要件负举证责任,即原告不仅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损失,还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不正当得利的手段经常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而且很多时候我们都无法对其进行处罚,也很难能够对其进行杜绝;这需要我们大众监督,一旦发现是可以对其进行举证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