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你问的不可抗力条款可以约定吗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种类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中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类:
1. 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指达到一定强度的自然现象,如地震、海啸等;
2. 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即由于社会矛盾激化而构成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武装冲突等;
3. 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即因为国家行使行政、司法职能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情形。
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国内立法情况及司法实践
(一)国内立法情况
1.曾经的立法情况
关于合同中能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我国法律上曾经有过明确的规定。在被合同法废止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其不仅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性,何为不可抗力事件,还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4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的,在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2.现在的立法情况
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未提及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这就导致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订入合同、如若可以其约定的范围有何限制等问题争论至今。
(二)国内的司法实践
虽然现今合同法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实践中,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确实司空见惯,法院也承认其效力。如在2001 年四川省中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乐山市市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与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劳务输出合作合同纠纷案中对其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双方同意,由于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项目所在国不予审批或雇主原因而使本项目不能执行(即对外合同无效、解除或中止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已经发生的费用均由各自负担”